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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网页可构成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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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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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网页中包含的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是若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其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则该网页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编辑: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0)京0491民初32803号
一、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万可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25日,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公共关系服务等,是北京一家知名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其设有官方网站www.zeronepr.com。原告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用于官网的编排架构、网页页面设计、原创拍摄图片修图、美术作品创意设计、服务理念、服务客户、国际网络等的展示,并在网页的相关位置上展示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新闻摄影图片以及获奖手绘作品。
被告深圳市乐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215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玩具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等。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www.logili.com.cn从编排体例、摄影作品、创意图片、手绘作品、编辑文案、色彩、网页源代码等方面全面复制了原告网站的主要内容,并使用了前述五张图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3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发布公告予以说明。
二、裁判要旨
关于网页构成何种作品以及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法院认为:
网页的整体界面编排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网页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案证据显示,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是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对其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原告在其官网上明确标注公司logo,并提交了网站源代码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万可公司享有前述网站网页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官网在“首页”(包括进入界面、服务范围、最新作品、关于我们、品牌客户、全新动态、底部设置)、“能力页”(对应被告“合作页”)、“我们”、“发现页”(对应被告“商学院”)、“联络页”、“获奖页”(对应被告“商学院”优秀服务商下的二级页面)6个页面,网页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原告提供的其原网站源代码与被告涉案网站网页源代码对比显示,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地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络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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